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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劉文漢
訴訟代理人 蘇敏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上訴人 江澄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修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0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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