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柏欣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 上訴人 江郁蕙
曾薰誼
許芳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陳成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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