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易,393,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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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廖 瑩 怡
訴訟代理人 陳 浩 華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 博 芮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旭霄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共有權),對於被上訴人簡旭霄請求遷讓交還門牌號碼台中市○○區○○○巷0弄0號房屋與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即反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不含請求交還土地部分)。
惟上訴人僅繳納2980元(繳費收據見原審卷第62頁背面),尚欠2970元。
茲限於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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