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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許哲瑋
上 訴 人 陳慧文
被上訴人 吳雯珠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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