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蕭炳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忍
訴訟代理人 陳儀守
視同上訴人 盧素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雄
被上訴人 游德勝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萇慶
受告知訴訟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光佑
受告知訴訟人 鄭淑妮
劉家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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