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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黃秀鶴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淳烝
訴訟代理人 鄭俊男
視同上訴人 吳建興(即吳榮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劉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劉孟學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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