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532,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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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宋仲儒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 訴 人 宋丁煌
上二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 訴 人 宋永騰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陳昀婕
被 上訴人 林聖力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5月8日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曹承湘,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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