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號
抗 告 人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度聲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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