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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江一郎
江國寶
江進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上訴人 王金萬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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