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32,201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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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李明彥
被 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
被 上訴人 宋德喜
被 上訴人 梁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李明彥所溢繳之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李明彥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應支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其中一報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國立中興大學應另給付上訴人20萬元。

㈢被上訴人宋德喜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並應另外支出50萬元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其中一報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㈣被上訴人梁志源應給付上訴人17萬元,並應另外支出18萬元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刊登道歉啟事。

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本院卷宗可按。

則上訴人上訴之訴訟金額合計為305萬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為46,792元,惟上訴人已繳納58,672元,溢繳11,880元,有其繳費收據在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背面),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溢繳之裁判費11,880元,應予返還。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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