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被上訴人 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均
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安德
被上訴人 莊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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