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詹義忠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上訴人 王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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