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上 訴 人 ○○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 理 人 許珮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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