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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柏舟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劉蘭妹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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