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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魏一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振芳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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