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㈢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省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請兩造併就合意不施作項目、金額為何,暨估驗計價金額如何得出,予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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