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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詹招欽
詹黃滿妹
抗告人與相對人鄧富瓏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3年5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所為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抗告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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