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聲,81,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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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江玉梅
相 對 人 徐玉鳳
倪運楏
王陳春梅
林姚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對本院102年上字第2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故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47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簡稱系爭執行案件)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29日以103年度再字第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請求停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字第547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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