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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宗哲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信雄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12萬295元(計算式:遺產總額2848萬1179元x1/4=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萬7380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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