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重勞上,1,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勞動

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 7月22日103年度
勞重上字第 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查: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於102年12月9日以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1,560元(即上訴人起訴前6個月平均每月報酬53,263元×12月×10年=6,391,560 元)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6、27頁),經核並無違誤。
又本件上訴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並無該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之適用。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6,391,560元,即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540元,除已繳裁判費13,001元,其餘83,539元(96,540-13,001=83,539),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83,5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