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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春霞
盧曉慧
盧桂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盧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16時1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之法律上依據。
三、原告盧桂香應親自出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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