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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周志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庭鴻律師
盧昱成律師
被上 訴 人 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之複代理人應增列盧昱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列盧昱成律師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之複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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