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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何德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楊朝評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雄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可合法代表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朝評為其法定代理人云云,被上訴人則辯稱:楊朝評業經決議罷免等語。
經查,上訴人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朝評,前經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管理委員會第3屆第7次委員聯席會議提案並決議罷免等情,有該次會議記錄可稽(見原審卷第126 頁),上訴人固爭執該次會議上開罷免決議之決議方法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人民團體法第27條第3款應屬無效,然未經訴請撤銷上開罷免決議之前,上開罷免決議仍非無效(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意旨參照),難認楊朝評係上訴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則上訴人以楊朝評為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上訴人提起上訴即屬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以本裁定命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得合法代表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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