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300,2015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嘉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游璧瑜律師
上 訴 人 黃川睿
被上訴人 程美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