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81,201512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劉土生
被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5,156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茲上訴人已於104年12月1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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