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曾義經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複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莊家亨律師
被上訴人 曾祈洽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林冠廷律師
被上訴人 曾陳萍
曾義興
曾秀鑾
曾麗娟
曾幸茹
曾麗燁
曾盈通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承回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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