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抗,512,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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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12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蔡慶欣
代 理 人 王正喜律師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文
相 對 人 白文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104年9月16日所為104年度執事聲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以:相對人白文琴前經第三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持該院89年度促字第5469號確定支付命令暨92年度促字第6871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12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經該院於 94年4月11日核發雲院瑜92執丑字第5757號債權憑證後,由日盛銀行於 101年10月26日將上開債權轉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而立新公司於102年3月15日再將之轉讓與中譽財信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譽公司),另中譽公司則於102年3月20日又將之轉讓與相對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容昇公司)。

又相對人榮昇公司於受讓上開債權後,已將本件債權歷次讓與經過、各債權人名稱等情,於本件聲請強制執行前(即102年5月27日)以板橋三民路郵局第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白文琴,並於102年5月29日送達予相對人白文琴,則無論中譽公司是否已將受讓債權一事通知相對人白文琴,然相對人榮昇公司既已於開始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前,將其因輾轉受讓而成為現債權人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白文琴,並於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其主張,併經法院審查無訛,則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應屬適法等情,而為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二、抗告意旨稱:相對人榮昇公司主張其係經多次債權之讓與而取得對於相對人白文琴之債權,惟其前手債權人立新公司將債權讓與中譽公司時,未依法通知相對人白文琴,對於相對人白文琴不生效力,是中譽公司對於相對人白文琴並無債權存在,自不可能再將「不存在之債權」轉讓與相對人榮昇公司,是相對人榮昇公司除應未取得債權外,其亦非立新公司、中譽公司之代理人,亦無代理其等為上開債權讓與通知之權利等語,是原法院駁回其異議,顯與民法第297條規定不符等語。

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條第1項既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則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是債權受讓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本於執行名義繼受人之身分聲請強制執行者,除應依同法第6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對於其為適格之執行債權人及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等合於實施強制執行之要件,亦應提出證明,併供執行法院審查,始屬適法。

又按債權讓與通知,性質上為觀念通知,通知方式固然不拘,且於多次讓與之情形,並不以每次均有通知為必要,然債權之受讓人於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前,既必須提出債務人已知悉其就該債權因輾轉受讓而成為現債權人之證明文件,即不得責由執行法院以送達書狀或讓與證明文件予債務人之方式為通知。

(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94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查:相對人榮昇公司於受讓債權後,已將本件債權歷次讓與經過、各債權人名稱等情,於本件聲請強制執行前(即102年5月27日)以板橋三民路郵局第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白文琴,並於102年5月29日送達予相對人白文琴,有相對人榮昇公司所提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等件附於該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4165號案卷內可資為證,則無論中譽公司是否已將受讓前述債權一事通知相對人,相對人榮昇公司既已於開始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前,將其就該債權因輾轉受讓而成為現債權人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白文琴,並於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其主張,併經法院審查無訛,則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適法,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以立新公司將債權讓與中譽公司時,未依法通知相對人白文琴,對於相對人白文琴不生效力云云,指謫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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