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OO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辛OO
壬OO
癸OO
相 對 人 子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行關於「102 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台上字第428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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