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醫上,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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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振三
黃陳佳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邦斌
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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