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重上,121,20151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益產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535,03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23,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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