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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
陳鴻謀律師
被 上 訴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 上 訴人 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得華
被 上 訴人 黃仁佑
詹德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蘇仙宜律師
被 上 訴人 德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捷寧
被 上 訴人 葉中平
王詩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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