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159,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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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趙香蘭
謝朝偉
謝正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上訴人 趙家軍
訴訟代理人 洪秀棉
趙國基
張繼準律師
追加被告 趙宇貴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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