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28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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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陳國章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確認被上訴人自民國85年起至90年間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共計新台幣(下同)1,939,849元之債權不存在,並據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
嗣於本院104年8月6日審理時,上訴人復變更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廢棄,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共計6,785,639元不存在,及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364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而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據,又計算其上訴利益,自應以其上訴聲明為準。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785,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元,上訴人僅繳納30,309元,尚欠72,022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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