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325,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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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25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施國龍
抗 告 人
即 參加人 莊榮兆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忠勳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請求追

加陳蘇宗為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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