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375,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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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黃坤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上訴人 黃鉄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而定於104年12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就兩造於95年間交換土地時,兄弟三人在場協商之情形為調查,並以證人身分訊問兩造兄弟三人及代辦之代書邱瓊瑩為證,請被上訴人迅即陳報邱代書之住址或屆時攜同到庭作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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