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林健雄
林健興
林健昌
林健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連中
被 上訴人 高惠真
訴訟代理人 張銘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至八頁「事實及理由」欄之貳之三部分,關於「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其餘敗訴部分均未據兩造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則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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