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易,153,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李芳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王欣瑜
被上訴人 簡聖豪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曾妤媄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兩造表明和解方案已接近,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試行和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