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上易,306,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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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康正立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康憲武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3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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