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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號
聲請人 任祥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遊戲帳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32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遊戲帳號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上訴第三審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人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法定數額,而裁定駁回確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裁定)。
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自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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