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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梁馨云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上訴人 梁瑋栩(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即梁瑋栩之母)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梁家通(即梁瑋栩之父)
被 上訴人 梁峻榜(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即梁峻榜之母)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梁芳溢(即梁峻榜之父)
被 上訴人 梁家慈
郭素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次期日將訊問證人黃燕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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