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羿冲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冲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