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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08號
抗 告 人 謝曜州
送達代收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李明峰
送達代收人 陳文石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明峰等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雖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將戶籍由台北市○○區○○路00號5樓之12遷入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8,然伊之工作及生活仍在台北市及新北市,並未以臺中市為長久居住地,原法院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向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8為送達,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系爭支付命令逾3個月不能合法送達,已失其效力,是原法院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顯有違誤,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有所不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撤銷系爭支付命令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云云。
二、按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及執行力。
此觀之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已於公布104年7月1日修正)自明。
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另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為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38條分別有明文。
又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93年12月16日向原法院聲請對抗告人核發支付命令,經原法院於93年12月21日核發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支付命令,嗣於93年12月27日因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4樓之18,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支付命令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改制後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乙節,業經原法院調閱系爭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卷宗,查明屬實。
㈡抗告人雖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屬保險對象門診就醫記錄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及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主張其未以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4樓之18為住所,系爭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云云。
惟查,抗告人業於92年12月31日將戶籍從台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5樓之12遷入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4樓之18,此有抗告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原法院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卷第15頁),且系爭支付命令核發後,抗告人於94年3月3日委任李思樟律師聲請閱卷;
其後又於103年8月19日、103年10月30日、104年3月23日再聲請閱卷,此有民事委任狀、律師閱卷聲請書數紙附卷可稽(見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卷宗第19至25頁),審酌抗告人既能於系爭支付命令核發後,數次委任律師閱卷,則抗告人對於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存在,並非毫無所悉,否則何能委任他人閱卷?縱認,抗告人在此之前未收受系爭支付命令,然抗告人至遲於李思璋律師94年3月3日閱卷時,應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已受通知,且知悉系爭支付命令之存在,依民事訴訟法516條第1項及240條第2項,抗告人自應於20日內對於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於受通知後之10日內對於法院書記官所做成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提出異議,然異議人遲至104年7月15日方主張其未收受系爭支付命令,顯悖於常情,無足可採。
㈢從而,系爭支付命令對抗告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4樓之18為送達,應為合法送達,抗告人以上開情詞主張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核屬無據。
抗告人聲請撤銷原法院93年度促字第71537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無理由。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未逾150萬元)。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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