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抗,466,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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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6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抗告人因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29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字第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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