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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26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訴訟救
助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日104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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