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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71號
抗 告 人 陳慶鴻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陸佰零壹元。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原裁定未依全部普通債權人之比例,計算抗告人可增加分配之金額,即逕以訟爭被告應剔除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45,614,402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尚有違誤。
爰提起抗告,求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
倘債權人為原告,以其他債權人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該被告所受分配之債權應予剔除,自應以原告勝訴時,較原分配表所能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尚不得逕以被告原受分配之債權總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經查:(一)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裁定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02年度司執字第76697號強制執行事件在103年11月1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分配期日103年12月17日),相對人於次序5、33、34之分配金額,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
則依前揭說明,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勝訴時,較原分配表所能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標準。
(二)相對人在系爭分配表次序5、33、34之分配金額依序為1,358,400元、17,542,356元、26,713,646元,合計45,614,402元;
該執行事件各普通債權人分配不足額及其比例均如附表所示。
此有上開分配表存卷可證。
是依抗告人之債權比例,其勝訴時,可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791,601元(45,614,402×6.12%≒2,791,601),揆諸首揭見解,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 2,791,601元。
原裁定法院不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5,614,402元並據以計算裁判費,自有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不當,求予廢棄,即有理由。
爰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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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 姓 名│原分配不足額│比 例│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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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韻真 │2,974,853 │ │ │
├──┼────────┼──────┼────┼────┤
│ 2 │ │1,769,905 │ │ │
├──┼────────┼──────┼────┼────┤
│ 3 │ │2,939,748 │ │ │
├──┼────────┼──────┼────┼────┤
│ 4 │ │2,864,323 │ │ │
├──┼────────┼──────┼────┼────┤
│ 5 │ │96,682,730 │ │ │
├──┼────────┼──────┼────┼────┤
│ 6 │ │2,744,304 │ │ │
├──┼────────┼──────┼────┼────┤
│ 7 │ │2,119,583 │ │ │
├──┼────────┼──────┼────┼────┤
│ 8 │ │4,674,115 │ │ │
├──┼────────┼──────┼────┼────┤
│ 9 │ │4,462,280 │ │ │
├──┼────────┼──────┼────┼────┤
│ 10 │ │18,592,833 │ │ │
├──┼────────┼──────┼────┼────┤
│ 11 │ │503,518 │ │ │
├──┼────────┼──────┼────┼────┤
│ 12 │ │1,730,574 │ │ │
├──┼────────┼──────┼────┼────┤
│ 13 │ │4,381,132 │ │ │
├──┼────────┼──────┼────┼────┤
│ 14 │ │80,272,053 │ │ │
├──┼────────┼──────┼────┼────┤
│ 15 │ │2,249,746 │ │ │
├──┼────────┼──────┼────┼────┤
│ 16 │ │503,518 │ │ │
──┼────────┼──────┼────┼────┤│ 17 │ │15,208,061 │ │ │
├──┼────────┼──────┼────┼────┤
│ 18 │ │3,718,567 │ │ │
├──┼────────┼──────┼────┼────┤
│ 19 │ │80,004 │ │ │
├──┼────────┼──────┼────┼────┤
│ 20 │ │248,471,8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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