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聲,99,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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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號
抗告人 施國龍
莊榮兆
曾坤炳
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忠勳等2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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