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易字第57號
原 告 楊人榛(原名:楊婷鈞)
被 告 王藜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已入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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