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何松男
李秀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被上訴人 吳帝嬃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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