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4,重上,81,2015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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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戴清溪
上 訴 人 戴曹淑女
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文蘭
被上訴人 林吳阿忍
被上訴人 吳明久
被上訴人 吳明堅
被上訴人 林金在
被上訴人 林一明
被上訴人 林一峰
前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上訴人 許和源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上訴人 許基漟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許志永
被上訴人 許家和
被上訴人 黃福生
被上訴人 陳月雲
被上訴人 尤昱誠
被上訴人 張季發
被上訴人 黃月珠
被上訴人 葉永昌
被上訴人 楊貴雄
被上訴人 黃慶明
被上訴人 蘇佳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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