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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聲 明 人 張振華
張文源
張家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本件上訴人曾進利等與被上訴人李東昇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振華、張文源、張家槐為被上訴人李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被上訴人李信於104年11月1日死亡,張振華、張文源、張家槐為其繼承人,張振華、張文源、張家槐聲明承受本件李信部分之訴訟,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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